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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300505):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3-04-06 19:01:14 来源:中财网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们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资金使用需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实施进展、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有效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主要业务环节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各项业务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使用的情形。

四、《关于2023年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不以投机、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自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来,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事项是结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实际需求,为优化公司审议流程,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而进行的修改,该制度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存在以下担保事项:

1、2021年6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以资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1年11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向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人民币 5,000 万元(伍仟万 元)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向防城港 农村信用社申请人民币 5,000 万元(伍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西川金诺向广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向广发银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伍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事项已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西川金诺向广西北部湾银行防城港分行申请人民币13,000万元(一亿三千万元)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向广西北部湾银行防城港分行申请人民币13,000万元(一亿三千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事项已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有效的对外担保总额为49,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7.33%,全部为公司对并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提供的前述担保事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担保产生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存在以下关联交易:

1、2021年6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提 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以资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甍先生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广西川金诺自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作抵押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该事项的担保责任尚在履行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为控股股东刘甍先生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融资事宜提供担保所形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须向刘甍先生支付担保费。上述关联交易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拓展所需资金、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独立董事:李小军、龙超、刘海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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