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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因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被百度诉至法院,结果……

日期:2023-06-29 09:30:5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年来,伴随我国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领域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

近日,针对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我爱网络公司)通过人工刷量平台帮助商家虚构点击量,干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算法及妨碍其排序结果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持了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令我爱网络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5万元。


(资料图片)

刷量平台惹官司

百度公司是一家颇具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其每年投入巨大成本来运营百度搜索引擎。我爱网络公司是“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的运营主体。

在经营中,百度公司发现,我爱网络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我爱广告任务网”,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涉嫌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百度公司认为,我爱网络公司通过从用户充值金币中抽成、流量变现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竞争秩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百度公司将我爱网络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我爱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

对于百度公司的指控,我爱网络公司辩称,其未利用任何技术手段对百度公司的网络产品进行妨碍、破坏,我爱网络公司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将自己的用户介绍至百度公司网站,在百度公司网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线下的“居中介绍”行为,虽然没有经过百度公司同意,但并未违背实施该行为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未给百度公司造成损失,不会对百度公司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通过算法分析点击搜索引擎相关结果的数据,如果基于不真实的访问数据,百度公司会做出错误的算法判断,使用户与其所需求网站之间的距离增大,最终导致其丧失在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我爱网络公司虚增目标网站点击量的行为,实质是制造虚假的用户搜索需求,使搜索结果呈现与关键词更加匹配,增加目标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以干扰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增加百度公司维护正常搜索运营服务的各项成本,破坏百度公司提供的正常服务环境,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我爱网络公司赔偿百度公司205万元。我爱网络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成焦点

该案作为目前国内少有的涉及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自始便受到了广泛关注。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予以规制成为业内人士热议的话题。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珂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该案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关系不仅限于狭义的同业竞争关系,还包括广义的导致此消彼长的竞争利益损害的非同业竞争关系。此外,该案明确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认定被诉行为不正当性的4个考量因素,包括被诉行为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损、被诉行为的手段与方式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被诉行为是否损害消费者权益、被诉行为是否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代净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两审法院在认定百度公司与我爱网络公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基础上,结合“我爱广告任务网”被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针对性分析排除了涉案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以及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从而认定被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排除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其他具体条款。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并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规定作为该案最终裁判的法律依据,从而为类案提供了审理思路。

明确指引助发展

正如该案判决所述,搜索引擎服务作为百度公司商业运营的基础与核心,基于刷量等不真实的访问数据,最终会导致其丧失在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行业中的竞争优势。该案判决对此类互联网服务企业有哪些警示意义?相关企业应如何防范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自身权益?

王珂表示,该案表明了刷单、刷量等网络黑灰产业具有不正当性,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而且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为网络服务行业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即应当合法合规地开展诚信经营,不能从事违反商业道德的不当行为。同时,也提示经营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除了关注同业竞争者的同态竞争行为之外,还可以扩大视野范围,关注产业上下游经营者的相关行为,亦可以站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考量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正当。

在代净看来,互联网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和系统运营中要尤其注重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不断建立健全升级算法机制,通过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数据模型,持续投入提高搜索服务质量,及时优化算法,并针对虚构点击量数据等行为采取防“作弊”的相关技术保护措施,防范非法干扰算法的不当行为。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相关企业要维护自身合法正当的商业经济收益及竞争优势,应做到‘三个及时’:及时开展同类案件研究,尤其针对互联网新型侵权业务模式;及时搜集固定证据,包括主体资格证据、侵权事实证据、损害赔偿标准证据等;及时启动法律维权程序,涉及刷单、刷量等网络黑灰产业,可以通过行政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代净建议。(赵瑞科)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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